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获放宽--外管局
路透北京7月15日电---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规定称,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周三刊登在外管局网站的新闻稿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提高境外直接投资的效率,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规定还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後登记,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
规定并称,将简化审核程序,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称,当前中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完)
欲浏览更大详情,请点选外管局网站(www.safe.gov.cn)
--发稿 陈敏; 审校 曾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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