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读者征文:也谈中国的司法改革

2008年 10月 23日 星期四 16:54 B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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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烛/文

现在全国司法界正在“大学习、大讨论”,其核心内容就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在大学习、大讨论的同时,听说某些地方也推广起了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在田间地头进行起了开庭或调解,并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

我觉得无论是从大陆法系,还是案例法系来说,这都有些“玩枪走火”的感觉。听说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王院长曾在珠海讲话,讲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要继续加强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跟中国的老百姓说“执行率”的问题。并谈了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他一席话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现在司法系统确实存在着腐败、混乱、收费高、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执行难等多种问题。但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仅仅因为法官没有考虑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或者是他们不想判好案件,而是因为在许多时候,法官要看人脸色行事,法律的变更多而且条文模糊,多头执法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部门依赖于地方,法官不是专业人员等因素造成的。

要改变这种状况,只能有条不紊推进司法独立,而不是走回头路。至于早田间地头开庭或调解,或者是许多案件都走调解的路子,我觉得不是一个好现象。

我们国家经历了漫长的专制社会,专制社会不是法制社会,而是人治社会。但专制社会也有法,专制社会的法就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制定的,因此有“刑不上大夫”的话语。而且许多时候,法就要考虑皇帝、权贵的需要,就要考虑所谓的“民情民意”。所以许多法学界人士称专制社会为有刑无法的社会。

哈罗德・J・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与宗教有四个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其中宗教赋予了法律精神、方向及其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司法机关的判决必须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被左右与被愚弄,司法判决被人随意推翻,司法机关就不被人们所信任。有评论说:“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一个法律常识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所谓程序正义。”法袍、法椎等的引入,就是为了通过程序,增强法律的威严。

到田间地头,既没有了这些程序,又没有了法庭的气氛,让人觉得庄严的宣判还不如过去长老们的和议,也为司法人员提取材料、查找例证制造了难题。更主要的难题在于,过去延安时期是小农时期,民众所遵循的道德秩序犹存,乡间的社会秩序犹在,人没有被金钱冲毁了脑袋,现在情况已经大不一样,再把老一套扳回来,明显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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