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国务院修改现行交易管理条例,明确国债等可直接用作保证金
路透北京12月21日电---中国国务院拟对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在期货交易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直接用作保证金用於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删去现行关於有价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规定.
新华社周二报导指出,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布《国务院关於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徵求意见稿)》,因现行交易管理条例对什麽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一些期货交易存在严重市场风险亟需整顿.
报导称,徵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指出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已作出明确界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徵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外,鉴於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以保证合约的履行,有效规避交易风险.
徵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关於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徵求意见稿还将现行条例关於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完)
--发稿 康熙泽; 审校 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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